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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 Institute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s

行使参政权应以取得国籍为条件—针对特别永住者制定特例归化制度

行使参政权应以取得国籍为条件—针对特别永住者制定特例归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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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建议书2
行使参政权应以取得国籍为条件—针对特别永住者制定特例归化制度

最近,为持有永住资格的外国人谋求地方参政权的活动又再次活跃起来。如果因此引起日韩之间的关系紧张,将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所以,既在不违背日本国家基本宗旨的前提下,为能更进一步与在日韩国・朝鲜人以及其他外国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在这里作出以下的紧急提议。

提议
们认为,不管是国会选举还是地方选举,须拥有日本国国籍才有资格行使参政权。
2 对于从1945年以前就一直居住在日本的韩国・朝鲜人和台湾人及其后代(特别永住者),应通过制定特别归化制度满足他们的有关要求,而不应该认可其以外国人的身份参与地方参政权。

基本论点
在地方选举中,因会有涉及到美军基地等会对国家的将来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的争议,所以应不允许北朝鲜的金正日政权和中国共产党的介入。
日本最高法院也认定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机构)是日本统治机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而对赋予外国人地方参政权持否定态度。
有关韩国及欧盟等国家赋予永住者参政权这样的事例,我们认为,这些国家的状况与日本相差极大,不能用同一标准来加以衡量。
从历史上来看,日本已经给予了从1945年以前就持续居住在日本的韩国・朝鲜人和台湾人特别的法定地位(特别永住),并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实现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平等。
在日韩国・朝鲜人要求参与地方参政权的一个背景,也因与对其外国人身份意识的淡化有关。
因此,对他们来讲,在归化日本国籍之后,作为韩・朝裔日本人去行使参政权才是自然的方式,这样做也有利于促进日本社会走向多元化。
但在现行的归化制度下,特别永住者申请归化时,也与一般外国人一样不得不办理很繁琐的手续。
在日本的地方选举中,有一些关系到国家根本政策的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比如说在日美军基地问题及建设核电站问题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事例。有关在这样一些对日本的未来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上的判断,则必须由持有日本国籍的人来对之进行负有责任的选择。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至2006年年末为止已达到208万人。其中包括永住者为84万人(特别永住者44万人,一般永住者40万人)。在特别永住者中,有以北朝鲜的主体思想作为指导方针持续开展活动的在日朝鲜人总联合会(简称朝鲜总联)的成员。在一般永住者里,也有不少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之下的中国人。在直接关系到与日本主权与安全保障有关的领土问题及美军基地问题上,如果容许金正日政权或中国共产党对之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介入,这将极有可能对东亚地区的安定与和平,以及日美同盟和日韩友好关系造成危害。(注:特
别永住者的99%为韩国籍(在日韩国人)和朝鲜籍(在日朝鲜人)。1970年代初韩国籍人超过半数之后,日本政府在就不再公布有关汉韩国籍和朝鲜籍之比例的统计数字。根据我们的推算,现在朝鲜籍人数在5万人之下。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公开有关信息。另外,一般永住者中的中国人有12万人)。
有关赋予永住外国人地方参政权的问题,是在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断以后浮现出来的。这一判断里有“在地方自治体的选举中,对外国人中的永住者赋予选举权并没有被现行的宪法加以禁止”这一陈述。但这个陈述只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旁论。而作为判例的该判决书的正文则指出:“考虑到地方公共团体是日本之统治机构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因素,宪法第93条第2项所规定的(拥有地方选举权的)[居民],应该理解为在地方公共团体所辖区域内拥有住址的日本国民”。因此,上述判决明确地驳回了外国人对地方参政权的要求。
有一种说法是,韩国在2005年赋予了永住外国人地方参政权,根据互惠主义的原则,日本也应该赋予韩国籍的永住者以同样的权利。但这里应该指出的是:
韩国,能获得永住权的主要是韩国人的配偶与其子女。这与日本的情况在根本上完全不同。
韩国永住的日本人只有55人(日本外务省刊行),而在日本的韩国人特别永住者则达40万人。所谓的互惠主义得以成立的条件并不存在。
主张赋予永住外国人地方参政权的人士经常引用的一个例子是,世界上大约有40个国家赋予了外国人参政权。但实际上,在世界上的190多个国家中,赋予了外国人参政权的国家还不到四分之一,所以这并不能代表世界上总的趋势。赋予了外国人参政权的是以下这几类的国家:
1 参加欧盟各个国家。它们之间有条约,规定了赋予地方参政权的相互义务。
2 以引进长期性外国人劳动力为政策的北欧各国。
3给予了旅英的大英联邦国民参与国会选举和地方参政权的英国。(大英联邦是指以英国国王为元首的以英国和其旧殖民地国家为成员的松散的国家联合体)。
日本并没有加入欧盟那样的国家联合体,也没有推行过大量引进外国劳动力的政策,与旧殖民地也没有任何特别的关系。因此,不能用与上述国家同样的标准来讨论这个问题。
在日韩国・朝鲜人特别永住者,是曾经作为[日本国民]移居到[内地]后,在战后根据自己的意愿留在日本的人们和他们的子孙。1945年的时候,约200万的从朝鲜半岛来的人中有约60万人留了下来。有一种说法,认为现在的在日韩国・朝鲜人是“那时被强行带到日本来的人和他们的后代”。但实际上,在当时战争中作为劳动力被动员到日本来的人只有约200万人中的32万人,只占16%。而且他们的绝大部分在战后都已回到祖国。
战后,占领军司令部不承认在日韩国・朝鲜人作为[战胜国国民]的地位,而认定他们是[拥有日本国籍的公民]。但另一方面,却又停止了他们的参政权,要求他们作为外国人进行登记。采取了看上去很矛盾的政策。这样做,是基于治安上的需要,因有必要取缔那些支持北朝鲜而且开展暴力性政治活动的团体。
日本在1952年恢复了主权之后,政府曾根据旧金山和约而认定他们已经脱离了日本国籍。近年有人对此提出批判,认为当时日本并没有给予他们选择国籍的权利。但应该留意到的是,在当时冷战激化的时代背景下,韩国与北朝鲜双方都强烈主张从朝鲜半岛来的人都是自己国家的国民,并认为赋予这些人对日本国籍的选择权就是对其独立的否认。
现在,在日韩国・朝鲜人(及少数台湾人)已经到了第三代或第四代。在法律上,他们也在经历了几次变迁之后,于1991年取得了现有的[特别永住者]的法律地位。这期间,他们也一直在享受着如下的一些待遇:
1 只要本人有此意愿,就可以无限期地旅居日本。
2 包括正常就业在内,他们可以在日本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一般的在日外国人不能从事在留资格上所允许的以外的活动)。
3 其子孙亦可享受同等法律待遇。
在社会保障方面一段时期内确实存在过制度上的差别。但从日本在1982年加入了难民条约之后实行了社会保障的内外平等,这一差别就基本上消失了。
考虑到以上这样的历史情况,我们认为特别永住制度适宜于维持下去。
在日韩国・朝鲜人在日本定居并经历了数代之后,他们拥有本国的国籍的同时,却又在心理上,文化上与本国分割开来。就像韩国外交部亚洲局的李在春局长曾说过的: “(在日韩国・朝鲜人)生长在日本,且大部分都接受了日本的教育,其思维方式与行动方式与日本社会并无差异”{在日本大韩民国民团(简称民团)发行《韩国新闻》89年5月30日-6月20日登载论文}。我们也认为确实如此。
作为其结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每年有一万人左右取得了日本国籍。到2006年为止,累计有30万以上的人归化于日本。与日本人之间的通婚也急剧增加,90年代之后,这样的婚姻已占他们的婚姻总数的80%以上。
在日韩国・朝鲜人中一部分知识分子及民团活动家认为:“对本国国籍的保留是保持其民族同一性以对抗日本的吸收与同化的最后堡垒”(摘自在日历史学家・姜在彦先生于95年8月5日发表于《统一日报》的文章)。因此,他们提出要在保留本国国籍的同时而获得与日本国民同样的权利。
在上述的最高法院判决中败诉的原告们也作出过“我们除了国籍以外与日本人没有任何不同,因此应该得到参政权”这样的陈述。这样一种发展急速的作为外国人的意识的淡化,正是他们提出参政权要求的背景。
但是,对于大多数生长在日本,对本国已无归属意识的在日韩国・朝鲜人来说,对其本国国籍的保持真就是他们维持其民族同一性的堡垒吗?我们对这样的观点表示反对。正如首都大学东京(原东京都立大学)的郑大均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保持其本国国籍的同时又行使作为日本国民的参政权,实际上是将其国籍与民族同一性的偏离永远持续下去。因此,对于在日韩国・朝鲜人来说,归化于日本国籍之后作为韩・朝裔日本人去行使参政权才是最为自然的方式,也是国际上的常识。
这样做也有助于促进日本社会的多样化与国际化。
现在,特别永住者在提出归化为日本国籍的时候,申请手续与一般外国人一样繁琐。同时,在归化为日本国籍的时候,姓名中被允许使用的汉字列表中,也并不包括“崔”“姜”“尹”“赵”等韩国・朝鲜人姓氏中常用的汉字,这也带来了不便。
因此我们认为,已经被批准特别永住权的外国人,当其决定归化为日本国民,从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时候,应该废除现行的繁杂手续以满足这一要求。
具体的说,可以通过下列手续取得日本国籍:
1 对本人身份的确认, 为此须提交及
2 对其归化意愿的确认,为此须填写,并填写,宣誓遵守法律并成为善良的国民。
我们认为,应尽早实施以上述手续为内容的特例归化制度很有必要。
在这一制度实施之后,对于依然保持其本国国籍的外国人,在社会保障等方面应该一如既往地保证内外的平等。但不能认可他们拥有参政权。有关公务员的任用上,也应该严守政府所作出的(1953年内阁法制局)这一方针。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外国人参政权问题小委员会
樱井良子
田久保忠卫
潮匡人
远滕浩一
大岩雄次郎
城内实
岛田洋一
高池胜彦
郑大均
富山泰
西岗力


中国应尽快解除对西藏示威的压制的采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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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3日
 中国应尽快解除对西藏示威的压制的采访限制
 对从3月10日起西藏开始的示威游行,中国政府进行了暴力性的压制,导致了多数的死、伤者。本研究所针对此次难以容许的压制行动,进行如下紧急提议。
【提议】
1,中国政府应允许外国记者对西藏的示威压制进行自由的采访,调查。
2,在中国设置分局的所有我国新闻媒体,应向中国政府强地要求到现场进行采访。
3, 我国政府也应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允许对现场的采访,如果要求得不到允许,应该执行重新考虑是否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措施。
【基本的论点】
·西藏过去是与中国完全不同的独立国家。1950年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军事侵略,不得不被强制地归属在中国统治下。
·中国共产党主张从历史上看西藏从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过,无论从宗教,政治,经济,文化上看与印度的关系都要比与中国深。在被中国军事侵略以前甚至连直通到中国的交通道路都没有。
·中国共产党在西藏一直继续着“鼓励汉族人到西藏的移住和与藏族人结婚,禁止使用西藏语,使西藏佛教的变质化”等对「西藏文化的虐杀」(达赖喇嘛教皇)的政策。。
·针对这些政策,西藏人不停地发出寻求独立的呼声。像1959年的“西藏骚乱”和1989年的“暴动”都具有代表性。可是这些都被中国共产党动用军队实行可怕的虐杀而予以镇压了。
·此次中国共产党也打算用军事力量强硬地镇压西藏人的拼命的抗议。并为让这样的重大的人权侵害问题受不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禁止了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
·在对正当且和平的示威游行进行武力镇压这件事上,我国政府完全没有做任何抗议。外务省发言人在3月15日只发出了“强烈地希望有关方面采取冷静的态度,使此次的事态能尽早地,和平地解决”的讲话。福田首相在18日也只表示“我对此很忧虑。希望(中国当局和示威参加者的)双方都要采取适当冷静的态度”。
·中国如果要求国际社会承认此次的压制是正当性的,在最低限度上就必须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自由采访。如果连这个都做不到,就会让人怀疑中国到底有没有举办代表和平和体育祭典象征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
樱井良子
田久保忠卫
潮匡人
远藤浩一
大岩雄次郎
城内实
岛田洋一
高池胜彦
富山泰
西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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