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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 Institute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s

我国应急需对国内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整備以对应新安保理决议

我国应急需对国内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整備以对应新安保理决议

有关联合国对北朝鲜采取新制裁决议案的紧急声明
我国应急需对国内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整備以对应新安保理决议。

 

2009年6月5日

 

 对于北朝鲜在5月25日强硬实行的核试验,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讨论是否通过新的对北制裁决议案。根据报导,日美两国正在提议通过对货物进行义务检查和金融制裁两項惩罚为核心的制裁决议案。

 

 本研究所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这项新制裁决议案。

 

 但实际上,即使这項决议获得通过,如以下所述,日本在决议案中提出作为决议核心的对货物进行义务检查方面却无法进行有效的措施。因为日本的角色只是提议与支持通过决议案, 事实上却不能参加包括日本海在内的自国海域周围的货物检查活动。若日本只是静坐旁观, 将有可能将其发生的风险, 加诸于美国等其他联合国成员国, 必然会遭受来自国际社会的严厉批判。

 

 鉴于以上理由,本研究紧急建议日本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完善整備对实施货物检查相关的法律,彻底修改防卫法制
2,更正宪法中有关行使集团自卫权的定义
3,进行有关防卫法制的“正面・负面逆转”

 

 1,应完善整備对实施货物检查相关的法律,彻底修改防卫法制

 

 我国制定了在实施货物检查时作为依据的“对于进入周边紧急状态时实施船舶检查活动的法律”。但是同法律所规定的船舶检查活动,正如法律上的名称所述,必须是“进入周边紧急状态”。 因此, 若不被认定是“进入周边紧急状态,以同法律为依据的执行货物检查活动就无法执行。

 

 目前,为了使在周边进入紧急状态之外也能执行船舶检查活动,执政党和在野党双方正在商讨对同法案的改正。但小部份的改正, 要对整体产生有效措施是不可能的。

 

 因为,法律对“船舶检查的实施状态”(第5条)规定的是:从“监视船舶航行状况”开始, “在必要的限度内对该船舶进行接近,跟踪,护送以及在行进前方等待”为止。而对于活动的核心“登船检查与确认”方面,则规定 “对船舶(不包括军舰等。以下相同)的船长或代替船长的指挥者(以下称“船长等”)发出停船的要求,并在船长等的许可下,登上停止中的船舶对其进行书面资料及装载货物的检查、确认”(括号内容的也属法律条文)。

 

 所以,检查的对象,只能是“得到船长等的同意并停止了航行的船舶”。 如此一来,“对要求置之不理的船舶” 就无法找出适当的处置方法了。现法律只制定于能要求对方的配合。总之, 除了“说服”之外別无他法(参照附表)。

 

 并且,同法律在使用武器的规定上, 限定“只能在为保护自己或与自己共同从事该职务人员的生命或身体安全时, 有足够的理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另外还规定, 除了刑法上制定有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状况之外, “不得危害他人”。

 

 结果, 既不能命令船舶停船,也不能开枪警告,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是不可能的。

 

PSI(防止武器扩散安全倡议)是国际社会应对货物检查活动的手段之一,目前有超过80个国家表示支持PSI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并实际参与及协助此活动。日本政府也以国家立場通过主办PSI的演习等,表示对此活动的积极参与。

 

 然而事实内容却与“积极参与”相差甚远。因为在他国所主办的演习中,日本的参加方式多半都是“纸上谈兵和指挥所训练”,没有实际参与训练。过去,参加过实际训练的只有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艇,警察厅、警视厅及海关人员所组成的特别小组而已。属于关键的机构防卫省、自卫队,只参加“派遣包含自卫队成员的防卫省职员参加各种会议,及派遣观察员参加在海外举行的PSI演习,并收集相关信息( “防卫白皮书” 2008年版)。其它在“防卫白皮书”上记载的参与活动,只有称为“展示训练”的照片。这能说是“发挥了自主而积极的作用” (防卫白皮书)吗?

 

 “防卫白皮书”上指出:“例如,在进行PSI海上拦截活动时,将海上自卫队舰艇、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飞机之警戒监视等讯息收集活动中得到的相关情报,应该能够提供给相关机关或相关国家。甚至当发出海上警备行动命令时,海上自卫队也应该能够协同海上保安厅,对可疑船舶采取必要的登船及现场检查的措施。”

 

 反过来说,自卫队能够采取的措施只不过是将“相关情报提供给相关机关或相关国家”,若没有“发出海上警备行动命令”, 就不能对可疑船舶采取必要的登船及现场检查的措施 。

 

 为了处置海盜問題,海上警备行动命令已依法施行。“对可疑船舶采取必要的登船及现场检查” 的措施方法也是可行之道。但海上警备行动中有为了保护外国船舶,而不能使用武器之官方解释的限制。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还是很困难的。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彻底修改防卫法。具体如下。

 

 2 ,更正宪法中有关行使集团自卫权的定义

 

 在上文中指出的问题,是由于日本国宪法第9条中对不允许行使集团自卫权的解释有所制约而发生的。当进行船舶检查活动时,无法命令停船或鸣枪警告等措施的原因,就是为避免我方在不得已的情況下, 採取行使集团自卫权的手段。PSI活动中只能提供情报及展示训练等行动,也是由以上的制约所造成的。

 

 美国和其他相关国家,对于PSI,包括其演习,都被定为军事活动的一环。因此,若不改正上述有关宪法的解释,海上自卫队就不能实际参与PSI活动。虽然有以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舰参加PSI共同行动的构想,也不能实际参与。顺便一提的是,海上保安厅法中明确规定了“此法律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承认海上保安厅及其职员是一个军队组织、进行军事训练、发挥行使军事机能” (第25条)。因此海上保安厅和海上自卫队一样,别说是军事行动,就连军事训练也无法参加。

 

 3,进行有关防卫法制的“正面・负面逆转”

 

 在国际惯例上, 赋予“军舰”“临时检查的权利”。很早以前就制定的“公海条约”第22条,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都分别对“临时检查权利”作了规定。但是,我国却没有制定为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和权利的相关国内法律。这也是为什么在处置海盗问题时,不得不发出海上警备行动命令的原因。

 

 在其他国家,有关军队活动的法律制度,都是直接以这些国际法为依据来制定的。以所谓的“负面表列”来规制军队的行动。也就是说,除了国际人道法条约所规定的禁止事项以外,原则上是自由的。当然在命令和规定上还是会受到该国政府的限制, 但即使没有相关的国内法明文规定,也可以进行必要的活动。行使此法律制度的理由在于军事活动的领域,有可能会涉及到该国所管辖之领土以外的敌国领土,或因敌国的入侵有很大可能会导致自国政府机关行政机能的瘫痪。

 

 此外,在我国的自卫队当初是作为警察预备队而成立的。自卫队在国际法上应该被视为军队,但是我国有关自卫队法律却是建立在警察法的基础上,因此,若不整備“正面表列”就无法进行活动。假设只要是不需使用武力或武器的活动,以“教育训练”或防卫省制定的“执行管辖内的事务时所实施的必要调查和研究”(防卫省设置法第4条)的名義而要强制执行也不是不可能的。但却不能实施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有效措施。受到这样法律限制的国家只有日本。

 

 近年来,在印度洋上的油源供给活动及派遣前往伊拉克时,不得不制定所谓的特别措施法,也是因为上述的理由。若不制定新的特别措施法,或不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整備法律依据,自卫队就无法从事必要的活动。等到意料之外事态发生,来不及修改法时,就会阻碍日本必须在短时间内对国际社会提供有效的贡献。

 

 日本现在就正面临着这个问题。重复临时弥补措施只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把目前的状态当作良机,我国应策划防卫法制上所谓的“正面・负面逆转”,而彻底将现在的正面表列转向负面表列。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
樱井Yoshiko
田久保忠卫
潮匡人
远藤浩一
大岩雄次郎
岛田洋一
高池胜彦
冨山 泰
西冈力

 


通过全面制裁阻止北朝鲜的核开发计划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紧急建议
2009年5月29日

通过全面制裁阻止北朝鲜的核开发计划
-现在正是修改集团自卫权及无核三原则的必要时机-

 北朝鲜的金正日政权继4月的导弹试验发射后,5月25日又进行了核试验。这次的核试验虽然不能说完全成功,但和3年前比已经在技术上有了显著的进步。

 一些专家甚至到现在还这样认为,北朝鲜之所以这样做,不过是为了想和美国进行单独交涉。也有人认为,是要在被承认其作为核保有国的基础上进行核军缩谈判。无论哪种认为,都没有搞清楚问题的实质所在。北朝鲜把核导弹开发不仅仅作为一个外交上的纸牌。他们把拥有不用说能打到日本,甚至美国本土的核导弹作为战略目标。他们以继续开发核导弹为由,不但能反驳外国的军事压力,经济制裁,甚至反而因此获得了经济支援。

 北朝鲜的目的就是要在用武力吞并韩国时防止美国军事干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开发研制出可以打到美国本土的核导弹。这就是金日成和金正日体制的根本战略,即使他们能够得到谈判机会和补偿,也不会放弃开发核导弹计划。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现实。

 要想阻止北朝鲜拥有核导弹,就必须不能让他们拥有开发核导弹的能力。北朝鲜拥有天然铀。但是作为核导弹开发所必需的各种技术、机械、素材、零部件、能源、外汇等,大部分却是从包括日本在内的外国引进的。只有彻底切断这些来源,才是阻止核导弹开发的真正手段。

 成为武力吞并对象的韩国,与韩国有着军事同盟的美国,与韩国的安全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本,这三个国家应正确认识北朝鲜的核战略政策,并把阻止它作为共同的目标,这就需要强化战略上的协作。

 还必须坚决巩固对北朝鲜的抑制力。为了这个目的,我们应该修正有关政府对集团自卫权的解释。同时,为了提高日、美、韩的核抑制力,须重新修订“无核三原则”。

 本研究所自成立以来,一贯正视北朝鲜问题上的真正本质,并不断进行建议。同时,站在民间的立场上,与韩国、美国、台湾的政府相关者、专家们不断地进行战略上的对话。我们应该得到政府级的对应。

 如以上所述,我们对我国和国际社会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1,以日、美、韩三国为首,对北朝鲜实施全面制裁,彻底切断物质、资金和人员的流入。

 首先,我国迫切需要实施全面制裁计划。特别是原则上应禁止在日朝鲜人去北朝鲜,向北朝鲜的出口和汇款也应立即实行全面禁止,并在此之上,同美、韩两国取得一致。

 美国应该象我们一直所建议的那样,重新将北朝鲜列入恐怖主义支援国名单,并对其实施金融制裁。

 我们应要求韩国关闭开城工业园区,停止与北贸易,对北投资及旅游。阻止民间的对北支援,并把绑架韩国人的问题放到国家政策的首要课题上来。

2,北朝鲜2006年进行核试验时,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对北制裁决议(1718号决议)。但中国还是对北朝鲜继续进行能源、粮食上的支援并增加了贸易量,这在实际上支持了北朝鲜的核开发。与此同时还违反联合国难民条约,继续将逃往中国的北朝鲜人遣送回国。

 日、美、韩三国应团结一致,迫使中国遵守联合国决议,停止对金正日恐怖政权的支援。如果中国继续违反联合国决议,就应该对办理北朝鲜资金业务的中国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制裁。

3 ,北朝鲜向伊朗和叙利亚等国提供核以及导弹的技术,以换取外汇。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应阻止这些贸易,在决议上明确规定对船舶、飞机实施现场检查权利。如果这还不够的话,国际社会应该在PSI(防止大量破坏性武器扩散的构想)的框架下,彻底实施现场检查。我国应及早调整有关法规,积极参与现场检查。

4 ,为建立对北朝鲜的抑制力,应修正有关政府对集团自卫权的定义,修改“无核三原则”。在提高导弹的拦截能力同时,进一步确保对敌基地的攻击能力。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
樱井 yoshiko
田久保忠卫
潮匡人
远藤浩一
大岩雄次郎
岛田洋一
高池胜彦
冨山 泰
西冈力
惠古治
久保田ruriko
平田隆太郎

分析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 朝鲜半岛问题研究会(西冈力主席,岛田洋一副主席)

 北朝鲜之所以要拥有不仅可打到日本,甚至美国本土的核导弹,就是要实现以北朝鲜为首的南北统一。对于韩国的同盟国美国,和给美军提供基地予以支持的日本来讲,如果防碍了以北朝鲜为首的南北统一,北朝鲜就会威胁将使用核武器来攻击美国本土和日本。这就是研究开发核武器的目的。既不用和美国交战就可吞并韩国。

 1968年11月,金日成发出了“为迫使美国不得不从韩国撤军,我们应依靠自己的力量生产可以攻击到美国本土的核导弹”的秘密指示(注)。这就是为什么在1990年代后期虽出现总数百分之十五的人饿死了的情况,也没有停止开发核导弹的主要原因。

 这次的核试验虽然不能称之为完全成功,但和3年前比已经可以看出在技术上有了显著的进步。前回仅持续了40秒就在空中发生爆炸的大浦洞2号导弹的第一级新大型导弹在今年4月份的导弹发射试验时成功飞行并分离。另第二级运载的劳动导弹也成功分离并飞行。

 这次核试验与前次相比在威力上也有明显的增强。前回只有0.5千吨,这次推算大约有2千吨以上的威力。但与在长崎投下的20千吨钚弹的威力相比还差得很远。有人认为无论3年前还是现在,都不是一般所指的利用钚239成功地进行了核分裂,也就是说加入了钚240来进行的不成熟爆炸。

 现在可以断定,他们是按照金日成的“应靠自己的力量生产可以攻击到美国本土的核导弹”这个指示,一步一步地掌握了新技术。没有任何动摇。因此,如果放任不管,用不了多久,拥有攻击美国本土的核导弹的战略目标实现的日子就会来临。时间是站在他们那边的。

 日本政府不能忽视朝鲜总联属下的在日朝鲜人对核导弹开发所做的巨大贡献。

 北朝鲜的弹道导弹开发技术,是由在日朝鲜人科学技术协会(科协)所属的在日朝鲜技术人员协助的。科协是由大学或企业的研究员,医师等约1200人组成的。事实上直属于朝鲜劳动党的下属机构“对外联络部”。

 2005年10月,日本警视厅以违反药事法为由逮捕了科协副会长等人,在搜查住宅时,发现了从防卫厅流向科协的陆上自卫队的地对空导弹(SAM)资料。

 据说去年10月中旬,京大出身的核专家卞某经由北京访问了北朝鲜。而且,从去年的10月16日到11月13日,科协所属的导弹工程师,金刚原动机合营会社的徐判道副社长访问朝鲜的事情得到了证实。该氏东京大学出身,是拥有北朝鲜共和国博士之称的导弹发动机专家。2006年他在北朝鲜导弹发射时也曾访问了北朝鲜。金刚原动机合营会社是和北朝鲜的合营公司,总社和工厂都设在元山。表面上是一家发动机公司,实际上是研制导弹发动机的。

 金正日在2002年10月21日曾访问了该公司并进行了指示。同社社长徐锡洪就是在东京大学取得了博士学位的导弹发动机专家。也曾是科协的副会长。现在做为科协的顾问,频繁访问北朝鲜。最后一次访北时间是2005年的9月。第二年11月他的住宅就受到了警方搜查。

 对这次的核试验,我国应对北朝鲜实施制裁,全面切断物、资金和人员的流入。特别是原则上应全面彻底制止所有在日朝鲜人去北朝鲜以免技术流失。

 具体来说,不发给他们从北朝鲜回来时的日本再入国许可签证,如果判断出利用通过申请别国去北朝鲜者,应采取取消其在留资格等的惩罚措施。

 一些政府有关人士认为,对持有永住资格的总联属下在日朝鲜人,如采取不发给再入国许可签证等措施,也许存在人权上的问题。其实我国一直到1970年代初,除总联属下在日朝鲜人中的一部分外,都没有发给再入国许可签证。从外国人的人权与安全保障问题上作出平衡判断,再决定是否发给再入国许可签证,这是政府的固有权力。

注:在1968年11月,金日成发出了“作为攻击美国本土的手段,我们应自力生产核武器和远程导弹”的指示。以下是其中引用的一部分。(资料来源,金东赫著的《金日成的秘密指示》,由产经新闻社出版。金东赫在1970年代作为北朝鲜的联络部核心干部,学习了金日成的秘密指示。

 “一定要从南朝鲜把美国人赶出去,如果放任不管的话,美国人是不会自己退出的。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持总有一天会和美国人再进行一次战争的觉悟,进行战争的准备(略)现阶段,最重要的就是拥有可攻击美国本土的手段。到现在为止,世界上经历了数百、数十次的大小战争,没有任何一次战争没经过美国介入的。但是这些战争都发生在美国本土以外的其它地区,美国本土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发炮弹落入。像这样的美国如果接受炮弹的洗礼会是什么样的呢?那时情况就不会一样了。美国国内就会发生反战运动,而且全第三世界国家的人们就会加入到反美共同运动中来。结果,美国人就会不得不从南朝鲜退出来。所以,同胞(동무)们应尽快积极自立开发出核武器、远程导弹。” ( 1968年11月,与科学院咸兴分院开发小组的谈话)


地球温暖化问题建议

地球温暖化问题 建 议

制定 公平且 符合 国家利益 的 协 定

2008 年 6 月 9 日, 面临马上要召开的洞爷湖 G8 峰会,日本 政府 针对 全球 变 暖 问题提出了“ 福田 构想” 。可是 这个构想 找不到贯穿始终的基本思想 , 缺乏 具体 内容 , 也 完全 看不到实现这个构想的具体步骤及 战 略 方针 。 从 全球 变 暖 问题在 世界 圈内 开 始 讨论到现在 已经过去 10 多年了。现在 京都 协议书 也已经生效了。在这时候提出来的 建 议 ,内容 上如此 空 洞 , 应该说这对符合 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家利益 ,发挥日本在 国 际上 的 领导能力来说,还差得很远 。
我们仔细研究了 京都 协议书 和 全球 变 暖 问题 的 核心 , 为能实现 公平 地 , 符合 国家利益的 有 实 效性的 新框架公约,做 如 下建 议 。

建 议

1. 全球 变 暖 问题 不仅指 环 境 问题 , 也关系到 经济问题 , 及 最 终与 国家存亡 有关系 的安全保障 问题 。在 调整 各国 之间 经济 利害 对立问题同时 , 应提出并实现符合 日本的安全保障和国家利益 的 战 略 方针 。

2. 应该从 京都 协议 没有 实 效性 这样 的事 实 上立脚,积极摆脱京都协议书 ,建 议 新框架 公约 。

3. 新 框架 公约 ,必 须依据在 科学 上进行的 验证和 重新 评 估, 来评价 日本的技 术 和 业绩 。

4. 必须 明确不仅 主要 发 达国家,其他的主要排 出(二氧化碳)发展中 国 家也有 责 任, 这应该是 参加 新框架公约的 必要条件。

5. 不 应该过急过快地导 入排 放 量交易制度。

6. 为了实现向 低碳 素 社会 的转变,最终目的实现能源 的 独立,应尽快制定具体的计划 。

7. 要优先考虑到 国家安全保障和国家利益 , 而不是 政府内部各 部门的利益 。

8. 以上的 问题 , 如果在新 框架 公约中没有被提出来考虑的话,日本政府应该向世界公布 对 温室效 应 气体削减有效的日本 的 独 特 程序 ,作出公开承诺落实这个计划,并保留 新 框架 公约的参加权。

正 文

1. 全球 变 暖 问题 不仅指 环 境 问题 , 也关系到 经济问题 , 及 最 终与 国家存亡 有关系 的安全保障 问题 。在 调整 各国 之间 经济 利害 对立问题同时 , 应提出并实现符合 日本的安全保障和国家利益 的 战 略 方针 。

维护地 球 环 境 对 人 类 的生存来 讲是 最重要 挑战。倡导这个号召 ,并宣传丢掉各自 的利 益,立足于“热爱 地球 ”“做 地球人 ”是很容 易 的事。 不 过 , 如果主权国家之间也按照这 样 的 良好意愿 和道德 来进行谈判 , 反而会使 这 个 问题 的本 质形式化 , 而不能从实质上解决。 全球 变 暖 问题 , 当然是 关 于 人 类 全体的 环 境 问题 , 同 时更要从根本上认识到这也是产生 激烈利害关系 的 经济问题 ,是 关系到 国家的安全保障 和动摇 国家利益 的问题 。
国家 之 间 的 谈判是把追求国家利益作为前提来进行的,并按照这个方针来考虑环境问题。应排除 片面 性的京都 协议书 , 以科学,技术为基础 , 摸索出 长 期 性 的 可 持 续 的解决框架, 才是阻止 全球 变 暖的 捷径 。 总之 , 防止地球温暖化问题 的本 质 ,不是按方法 论 ( 排 放权 交易, 部门办 法等 ) 来选择,如果不能正视具体由哪个国家来承担费用的问题 , 就很难实施有实效性的 对 策。

2. 应该从 京都 协议 没有 实 效性 这样 的事 实 上立脚,积极摆脱京都协议书 ,建 议 新框架 公约 。

京都 协议书虽然是在 地球 规 模 上唤起了人们对 环 境 问题 重要性 的认识 ,但是内容极 为任意 , 不仅不能保护 日本的国家利益,而且, 对防止地球温暖化也缺乏实 效性 ,更不能给地球带来任何 益 处 。 为 了 讨论 新框架 公约 , 应该要 仔细检查 京都 协议 书的 有效性 , 如果不这样做 就不 可以开 始 新 框架 合约 谈 判。 对 京都 协议书 的 问题 点 各国都要有共 识,才是实现有 效的 新 框架 公约 的必需条件。
因 京都 协议书中有 科学 性的 根据 很少 , 因此 对 它 的公平性 和 客 观 性 抱有 疑 问 。 可以肯定地说京都协议书作 为防止全球变 暖化 对 策 来讲 是失 败的 。 没有对 京都 协议书进行科学彻底的调查 ,就先进行新 框架 公约 的 讨论 , 而且不确定(二氧化碳的) 浓 度 本身 , 只对作为 碳 排 放权 交易 的“ 手段 ”进行 讨论 , 这就使 本来的 防止全球变 暖化 对 策在 单纯 的技 术问题上站不住脚 。其结果 由全 球 规 模 气候 变 暖 所 带 来 问题的严 重 性 和 紧 急性 不能被各国共识。因此谈判在 发 达国家和 发 展中国家 间 玩的不过是 一 种 ” 老鹰捉小鸡 ” 的 游 戏( a game of chicken. ) , 一些 主要排 出 国 出现了 把 发 达国家 责 任 论 做 为 盾 牌 , 回避费用负担的道德危机。

[ 京都 协议书 的 问题 点 ]
・京都 协议书 的最大的 问题 是 缺乏 科学 , 技 术 上 的 理论依据 。
・ 由于京都 协议书的设定方式是规 定数字目 标 , 导致 谈 判不 能以 科学 为依据 ,陷入了到政治外交游 戏中 。
・基准年 (1990 年 ) 及排 出 削减目 标值 初期分配 设定的 科学根据 非常 暧 昧, 其 结 果不公平, 也就是说带有政治谈判色彩 。
・只要京都 协议书持续生效 , 发 展中国家 就 会 可以 永久免 除 温室效 应 气体削减 义务 。
・京都 协议 书只规定 发 达国家 的 义务 , 但没有规定 发 展中国家 的 削减 义务 , 所以对(二氧化碳减少的)有效性没有保障 。
・京都 协议书中要 遵守 的相关 措施 具 有片面 性, 签署并批准了京都协议书的 发 达国家 如果没有按照 有 关 数字 达到标准就会受到 惩罚 , 没有签字的 发 达国家 则 不会受到 任何 惩罚 。 同 时 ,京都 协议书 尽管 在 1997 年 就 被 认可 了, 可为得到各个国家的批准却花了 8 年时间,而且 美国 虽然 签 名 但并未批准。以后, 加拿大 虽然 签 名了 , 之后又 正式表明 达不到 削减目 标。因此京都协议书即使是 国 际 条 约,它的效力也会受到疑问 。
京都协议书是在 2005 年 2 月 没有被作为当时 最大的 CO2 排 出 国 美国批准的条件下生效的。而美国不批准的理由就是“发展中国家没有参加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责任和义务”。 同 时 , 没有 削减 义务的发 展中国家的 CO2 排 出 量 远 远 超 过 当初的 预想 。协议书实际上 只 能控制 世界 CO2 排 出 量的 3 成左右 , 这样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实 效性 的意义 。
不知道 为什么 日本 在 这样 不公平的 协议书上签 字并 批准 。政府和经济界在新 框架 公约 谈 判 时 , 应按照 上述的 问题 点 以科学的眼光进行 重新 评 估, 以 温室效 应 气体排 放量 削减技 术为核心进行讨论 , 为了实现 公平 的 , 符合 国家利益的 协 定 , 团结 一致 , 专 心致力。

3. 新 框架 公约 ,必 须依据在 科学 上进行的 验证和 重新 评 估, 来评价 日本的技 术 和 业绩 。

主 要国家的 来自 能源 方面的 CO2 排 放 量 (2005 年 ) 约 266 亿 吨 (CO2 换 算 ) , 具体所占比例如下: 美国 21 %,中国 19 %,俄 罗 斯 6 %,日本 4 %,印度 4 %,德国 3 %,英国 2 %,加拿大 2 %,意大利 2 %, 韩 国 2 %, 伊朗 2 % , 墨西哥 1 %,法国 1 %,澳大利 亚 1 % ,其他 30 %。 从来自化石 燃料 方面 的 CO2 排 放 量 (2005 年 , 单 位 :10 亿 吨 ) 来看 ,美国 5.8 ,中国 5.1 ,俄 罗 斯 1.5 ,日本 1.2 ,印度 1.1 。 (IEA · World Energy Outlook 2007) , 这 些数 字 表 明了高水平的 日本技 术 。 根据所进行的调查,从“导致 全球 变 暖的 程度”上来看 ,美国 30.3 %,欧洲 27.7 %,俄 罗 斯 13.7 % ,与之相比, 日本仅仅 是 3.7 % ( 美国能源 部 调查 ) 。如果考 虑到国内生产总值( GDP ) 的 规 模,日本的 温室气体排放量是 美国,欧洲的 10 — 20 %左右, 这也 象征 了 日本的技 术 水准 之 高。
这可以从 GDP 1 单位 的 CO2 排 放 量及一次 性 能源消 费 量的比 较中 更明确 了解 。 GDP 1 单位 的 CO2 排 放 量 (2005 年, kgCO2/US$) ,日本 0.24 , EU(27 个国家 )0.43 ,美国 0.53 , 韩 国 0.70 , 澳大利亚 0.80 ,印度 1.78 ,中国 2.68 。同 时 , GDP 1 单位的 一次 性 能源消 费 量 (2006 年,一次 性 能源消 费 量 < 石油 换 算吨> /GDP1000US$) , 如果把日本 算作 1 , EU(27 个国家 ) 则是 1.9 ,美国 2.0 , 韩 国 3.2 ,加拿大 3.2 ,泰国 6.0 ,中 东 6.0 ,印度尼西 亚 8.1 ,中国 8.7 ,印度 9.2 ,俄 罗 斯是 18.0 。
可以把 钢铁工业 的 节 能技 术 作 为 日本 持有高技 术 的一个例子 来举。 如果在世界的 钢铁工业 采用了日本的 节 能技 术后 ,各国的 CO2 削减可能量 ( 一百万吨 CO2/ 年 ) 可以按下列数值来推算:以 日本作 为 基准,美 55 ,加拿大 9 ,英国 7 ,法国 8 ,德国 16 ,澳 大利亚 5 , 韩 国 5 ,中国 80 ,印度 20 ,俄 罗 斯 46 。
这已经很明显看出,在新框架公约中如果 能正当地评价 日本出色的技 术 , 这不仅符合日本 国家利益 ,更是对 地球有益的事 。把这在新的 框架 公约中制定出来, 让 世界 认同 , 是日本 政府 应该达成的 基本 任务 。
( 参照 附加资料 )

4. 必须 明确不仅 主要 发 达国家,其他的主要排 出(二氧化碳)的发展中 国 家也有 责 任, 这应该是 参加 新框架公约的 必要条件

只有先进 国家 被追究 责 任已 经是 不 符合现实 状 况的 。如果我们抱着这个观点不放,就不能指望进行任何有意义的 CO2 削减 行动 。 虽说 1992 也是根据当时的 情况制定的 ( 产 业 革命以来的 积 累排 放 量 中, 发 达国家 占 大 多 数 ) , 但并没有预想到 此后 伴随着以 中国・印度 为 中心的 发 展中国家的 经济 增 长,这些国家的 温室效 应 气体排 放 量 也在急剧 增 加。 现 在 , 作为区分 发 达国家和 发 展中国家的 标准已经失去了 根据。 主要排 出 国 ( 中国・印度 ) 不可以抱着 发 达国家 责 任 论而躲避发展中国家在低碳素排放中的责任 。 进一步说 ,如果 要从后发 的 优势上考虑 ,主要排 出 国 是不可避免地应承担起 负 担 费用的责任 。
( 参照 附加资料 )

5. 不 应该过急过快地导 入排 放 量交易制度。

全球 变 暖 对 策的本来目 的是 温室效 应 气体 排放的 削减, 我们应回到这个原点。而不能过分依赖过于简单的 京都 机制和排放权交易 。 目前的排放权交易 不 是基 于 以 温室气体的 浓 度 为标准 , 不得不说已经是把 交易 本身作为目的的一种 政治・ 经济 游 戏 。 应该 重新 认识到,以导入 碳 素 税等做 为 基 础 , 以促进温室气体 排 出 量 的减少 , 使 排 放权交 易 能有效合理地发挥作用,这是最重要的 。因此, 我们应该首先考虑以导入 碳 素税 为 中心 ,最大限度地努力减少 CO2 和其 它 的温室效 应 气体 的排放,再考虑先在国内导入排放权 交易, 下一阶段再在 国 际上引入排放权交易 的 做法 。

6. 为了实现向 低碳 素 社会 的转变,最终目的实现能源 的 独立,应尽快制定具体的计划 。

如果 不能 向低温室效 应 气体排 放 型社会・ 经济 系 统转移 ,在国 际 竞争 中 就不能 生存。 即使不存在防止地球温暖化问题,这也是日本要想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福田构想”在这点的 方向性 上 没弄 错。 但是 ,至今政府 还没有提出低碳素社会的具体模样,以及实现低碳素社会所必需有的 战 略性 长 期 设 想 ,这与 国家利益 不符 , 是导致 日本企 业 在 国 际中竞 争力下降的一个原因。 “ 失 去的 10 年 ” 不 仅仅 是 指 从 1990 年代泡沫经济崩溃以后出现的金融危机,也指京都协议书签订后 10 年间政府对环境问题的不负责任的态度 。
现 在, 社会上有到底提出还是不提出 排 放 量 总值目标的争论。 不 过要使 目 标值 具有说服力, 日本 就要提出实现 低碳 素社 会 的 具体 实施计划 , 并被国 内同意 ,这是 必需条件。 没有 具体 的 实施计划仅仅 由于政治理由 而制定 目 标 , 将只不过是愚蠢的 京都 协议书的翻版 。因此,首先 应该制定实现 低碳 素 社会 的具体步骤,由此生成排放量总 目 标。但一定要避免只单一重视目标总值的误区。要在京都协议书 生效之后取得领导地位 , 就 必 须尽 快地确定 实现 低碳 设 社会的 具体实施步骤 , 并为了实现这个目标 要充分发挥 国内的指 导 力 作用 。
在低碳 素 社会的 实现问题上 ,能源 的独立是不可或缺的 条件。同 时 , 从 能源安全保障的 视 点 上看 能源的多 样 化也不可缺少。 为实现能源 多 样 化 ,不应该从不是核 能 源就是自 然 能源的“择一 论”来考虑 , 而是应寻求最佳的 战 略 组合。核 能 发电 无论 是 环 境 保护还是 能源的 稳 定供 给上都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 是必须加以推广的重要 能量来源。 在 安全方面 我们要向 国民 进行 充分的 解释 , 努力建立 国民 之间的共识。但从国家安全保障的视点出发,不可轻易的进行核 能技 术的 国 际 转让。
从 能源的中期 预测上看要实现能源的最佳组合 , 需要制定 强 有力的政策 措施( 如 能源 交易 制度,投 资 减税,低息 贷 款, 补贴 ,引 进义务 化等 ) 。 现阶段还 脱离不了 对化石 燃料的一定依存 性。作为向低碳素社会 过 渡 的 对 策 , 在 化石 燃料利用 方面,实现 天然气,二氧化碳 的收集和储存技术 (CCS 技 术 ) 的 开发 , 并作为一项持续的政策,发展,推广及普及节能和高效 技 术 , 这是很重要的。从 中 · 长 期 来讲, 扩大可再生能源 ( 如利用 太阳 能 , 风 力,水力,地 热 等 进行发电或 制造 氢 等 ) 为核心的能源来源,以取代 化石能源 。政府应该倡导和民众一起共同探讨以经济和 财政确保 等诱导政 策 来制定的综合性政策 。

7. 要优先考虑到 国家安全保障和国家利益 , 而不是 政府内部各 部门的利益 。

在京都 协议 的 谈 判 过程中 日本的 做法很不好, 这 从有 关 人 员 的 证 言 中 难 以否定。 为避免重蹈京都协议书的覆辙 ,政府的各 部门和机构之间必须消除他们的传统隔绝意识,把地球温暖化问题作 为整个 国家的 课题, 各 部门各机构间相互 联系 , 在以国家利益为 基 础的 理念下 团结一致努力攻克这 个 课题 。 我们不要忘记,正是由于政府缺乏指导力,导致不公平的 京都 协议书 生效, 并 带 来此后 在 变 暖 对 策 上 的 10 年 间 的空白, 使我们 不得不采取 了 排放交易权等政策,这给国民带来巨大负担。为了防止 下 一个 10 年 间 空白 的发生,应尽快制定出有 实 效性的 机制 。
新 框架 公约到 2009 年末 规定 期限 为止将经历 1 年半的 长 期 谈 判,政府 应从现在就开始尽快任命一个有战略性的谈判小组 , 应打破 官 员和民众及各部门之间的框子,尽一切可以想象的努力,以确保 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

8. 以上的 问题 , 如果在新 框架 公约中没有被提出来考虑的话,日本政府应该向世界公布 对 温室效 应 气体削减有效的日本 的 独 特 程序 ,作出公开承诺落实这个计划,并保留 新 框架 公约的参加权

首先,政府 应该向内外宣布 ,京都 协议书 的内容不公平,不平等, 具有片面性,所以对防止地球温暖化对策没有效果 。 作为议长国家,政府不仅应该坚持“各参加国都有责任削减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的主张,并应制定出有实效性的防止地球温暖化对策。而且应确保这种行动的实施。如果不这样,新的框架公约就会重蹈京都协议书的覆辙。 本来的防止地球温暖化对策就会空有其名,实质,就会陷入到不顾 国家利益・ 全球利益的 政治・ 经济 游 戏中。 这样的危险性很高。
“勤奋是成功之母”这一道理正适用于解决环境问题。 技 术能给 温室效果气体的削减带来 巨大效果,这已不容置疑。从这个方面看 , 在 节 能技 术上 最 先 进 的日本 没有 受到 公正 的 评 价, 日本的技术在世界上没有被充分利用 , 在全球意义上讲这是一个很大损失 。 但是把日本的节能技术无偿(或以象征性补偿)转让也不好,这将使 各国 失去靠自己努力实现对 温室效 应 气体削减 的积极性。会引起道德缺乏,鼓励了搭便车的做法。
日本 政府 目前提出了各部门独立的做法,但是怎样对上述的问题进行保障。而且 日本要负担多少费用 ,与 负 担 的费用相对应的 利益 是多少,政府应明确地 向国民 解释 清楚 。 在对 发 展中国家 提供的 「技 术转让 」 和 「 资 金提供」 的问题上,应该向国民说明由此需要 承担的具体费用 和 能得到的利益,以及其 最 终对 地全球防止 变暖化能产生什么样的 意 义 。 如果不明确这些问题,就不应被允许参加新 框架 公约。上记 2 到 5 的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如果 不能得到各国的理解, 日本政府就应该向世界公布 对 温室效 应 气体削减有效的日本 的 独 特方法,作出公开承诺落实这项计划,并 应该 保留 新 框架 公约 参加 权 。

国家基本 问题 研究所
樱 井 Yoshiko
田久保忠 卫
潮匡人
远 藤浩一
大岩雄次郎
城内 实
岛 田洋一
高池 胜 彦
富山泰
西 冈 力

附图表







行使参政权应以取得国籍为条件—针对特别永住者制定特例归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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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建议书2

行使参政权应以取得国籍为条件—针对特别永住者制定特例归化制度

最近,为持有永住资格的外国人谋求地方参政权的活动又再次活跃起来。如果因此引起日韩之间的关系紧张,将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所以,既在不违背日本国家基本宗旨的前提下,为能更进一步与在日韩国・朝鲜人以及其他外国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在这里作出以下的紧急提议。

提议

们认为,不管是国会选举还是地方选举,须拥有日本国国籍才有资格行使参政权。

2 对于从1945年以前就一直居住在日本的韩国・朝鲜人和台湾人及其后代(特别永住者),应通过制定特别归化制度满足他们的有关要求,而不应该认可其以外国人的身份参与地方参政权。

基本论点

在地方选举中,因会有涉及到美军基地等会对国家的将来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的争议,所以应不允许北朝鲜的金正日政权和中国共产党的介入。

日本最高法院也认定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机构)是日本统治机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而对赋予外国人地方参政权持否定态度。

有关韩国及欧盟等国家赋予永住者参政权这样的事例,我们认为,这些国家的状况与日本相差极大,不能用同一标准来加以衡量。

从历史上来看,日本已经给予了从1945年以前就持续居住在日本的韩国・朝鲜人和台湾人特别的法定地位(特别永住),并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实现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平等。

在日韩国・朝鲜人要求参与地方参政权的一个背景,也因与对其外国人身份意识的淡化有关。

因此,对他们来讲,在归化日本国籍之后,作为韩・朝裔日本人去行使参政权才是自然的方式,这样做也有利于促进日本社会走向多元化。

但在现行的归化制度下,特别永住者申请归化时,也与一般外国人一样不得不办理很繁琐的手续。

在日本的地方选举中,有一些关系到国家根本政策的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比如说在日美军基地问题及建设核电站问题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事例。有关在这样一些对日本的未来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上的判断,则必须由持有日本国籍的人来对之进行负有责任的选择。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至2006年年末为止已达到208万人。其中包括永住者为84万人(特别永住者44万人,一般永住者40万人)。在特别永住者中,有以北朝鲜的主体思想作为指导方针持续开展活动的在日朝鲜人总联合会(简称朝鲜总联)的成员。在一般永住者里,也有不少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之下的中国人。在直接关系到与日本主权与安全保障有关的领土问题及美军基地问题上,如果容许金正日政权或中国共产党对之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介入,这将极有可能对东亚地区的安定与和平,以及日美同盟和日韩友好关系造成危害。(注:特

别永住者的99%为韩国籍(在日韩国人)和朝鲜籍(在日朝鲜人)。1970年代初韩国籍人超过半数之后,日本政府在就不再公布有关汉韩国籍和朝鲜籍之比例的统计数字。根据我们的推算,现在朝鲜籍人数在5万人之下。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公开有关信息。另外,一般永住者中的中国人有12万人)。

有关赋予永住外国人地方参政权的问题,是在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断以后浮现出来的。这一判断里有“在地方自治体的选举中,对外国人中的永住者赋予选举权并没有被现行的宪法加以禁止”这一陈述。但这个陈述只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旁论。而作为判例的该判决书的正文则指出:“考虑到地方公共团体是日本之统治机构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因素,宪法第93条第2项所规定的(拥有地方选举权的)[居民],应该理解为在地方公共团体所辖区域内拥有住址的日本国民”。因此,上述判决明确地驳回了外国人对地方参政权的要求。

有一种说法是,韩国在2005年赋予了永住外国人地方参政权,根据互惠主义的原则,日本也应该赋予韩国籍的永住者以同样的权利。但这里应该指出的是:

韩国,能获得永住权的主要是韩国人的配偶与其子女。这与日本的情况在根本上完全不同。

韩国永住的日本人只有55人(日本外务省刊行<2005年海外居住本国人数调查统计>),而在日本的韩国人特别永住者则达40万人。所谓的互惠主义得以成立的条件并不存在。

主张赋予永住外国人地方参政权的人士经常引用的一个例子是,世界上大约有40个国家赋予了外国人参政权。但实际上,在世界上的190多个国家中,赋予了外国人参政权的国家还不到四分之一,所以这并不能代表世界上总的趋势。赋予了外国人参政权的是以下这几类的国家:

1 参加欧盟各个国家。它们之间有条约,规定了赋予地方参政权的相互义务。

2 以引进长期性外国人劳动力为政策的北欧各国。

3给予了旅英的大英联邦国民参与国会选举和地方参政权的英国。(大英联邦是指以英国国王为元首的以英国和其旧殖民地国家为成员的松散的国家联合体)。

日本并没有加入欧盟那样的国家联合体,也没有推行过大量引进外国劳动力的政策,与旧殖民地也没有任何特别的关系。因此,不能用与上述国家同样的标准来讨论这个问题。

在日韩国・朝鲜人特别永住者,是曾经作为[日本国民]移居到[内地]后,在战后根据自己的意愿留在日本的人们和他们的子孙。1945年的时候,约200万的从朝鲜半岛来的人中有约60万人留了下来。有一种说法,认为现在的在日韩国・朝鲜人是“那时被强行带到日本来的人和他们的后代”。但实际上,在当时战争中作为劳动力被动员到日本来的人只有约200万人中的32万人,只占16%。而且他们的绝大部分在战后都已回到祖国。

战后,占领军司令部不承认在日韩国・朝鲜人作为[战胜国国民]的地位,而认定他们是[拥有日本国籍的公民]。但另一方面,却又停止了他们的参政权,要求他们作为外国人进行登记。采取了看上去很矛盾的政策。这样做,是基于治安上的需要,因有必要取缔那些支持北朝鲜而且开展暴力性政治活动的团体。

日本在1952年恢复了主权之后,政府曾根据旧金山和约而认定他们已经脱离了日本国籍。近年有人对此提出批判,认为当时日本并没有给予他们选择国籍的权利。但应该留意到的是,在当时冷战激化的时代背景下,韩国与北朝鲜双方都强烈主张从朝鲜半岛来的人都是自己国家的国民,并认为赋予这些人对日本国籍的选择权就是对其独立的否认。

现在,在日韩国・朝鲜人(及少数台湾人)已经到了第三代或第四代。在法律上,他们也在经历了几次变迁之后,于1991年取得了现有的[特别永住者]的法律地位。这期间,他们也一直在享受着如下的一些待遇:

1 只要本人有此意愿,就可以无限期地旅居日本。

2 包括正常就业在内,他们可以在日本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一般的在日外国人不能从事在留资格上所允许的以外的活动)。

3 其子孙亦可享受同等法律待遇。

在社会保障方面一段时期内确实存在过制度上的差别。但从日本在1982年加入了难民条约之后实行了社会保障的内外平等,这一差别就基本上消失了。

考虑到以上这样的历史情况,我们认为特别永住制度适宜于维持下去。

在日韩国・朝鲜人在日本定居并经历了数代之后,他们拥有本国的国籍的同时,却又在心理上,文化上与本国分割开来。就像韩国外交部亚洲局的李在春局长曾说过的: “(在日韩国・朝鲜人)生长在日本,且大部分都接受了日本的教育,其思维方式与行动方式与日本社会并无差异”{在日本大韩民国民团(简称民团)发行《韩国新闻》89年5月30日-6月20日登载论文}。我们也认为确实如此。

作为其结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每年有一万人左右取得了日本国籍。到2006年为止,累计有30万以上的人归化于日本。与日本人之间的通婚也急剧增加,90年代之后,这样的婚姻已占他们的婚姻总数的80%以上。

在日韩国・朝鲜人中一部分知识分子及民团活动家认为:“对本国国籍的保留是保持其民族同一性以对抗日本的吸收与同化的最后堡垒”(摘自在日历史学家・姜在彦先生于95年8月5日发表于《统一日报》的文章)。因此,他们提出要在保留本国国籍的同时而获得与日本国民同样的权利。

在上述的最高法院判决中败诉的原告们也作出过“我们除了国籍以外与日本人没有任何不同,因此应该得到参政权”这样的陈述。这样一种发展急速的作为外国人的意识的淡化,正是他们提出参政权要求的背景。

但是,对于大多数生长在日本,对本国已无归属意识的在日韩国・朝鲜人来说,对其本国国籍的保持真就是他们维持其民族同一性的堡垒吗?我们对这样的观点表示反对。正如首都大学东京(原东京都立大学)的郑大均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保持其本国国籍的同时又行使作为日本国民的参政权,实际上是将其国籍与民族同一性的偏离永远持续下去。因此,对于在日韩国・朝鲜人来说,归化于日本国籍之后作为韩・朝裔日本人去行使参政权才是最为自然的方式,也是国际上的常识。

这样做也有助于促进日本社会的多样化与国际化。

现在,特别永住者在提出归化为日本国籍的时候,申请手续与一般外国人一样繁琐。同时,在归化为日本国籍的时候,姓名中被允许使用的汉字列表中,也并不包括“崔”“姜”“尹”“赵”等韩国・朝鲜人姓氏中常用的汉字,这也带来了不便。

因此我们认为,已经被批准特别永住权的外国人,当其决定归化为日本国民,从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时候,应该废除现行的繁杂手续以满足这一要求。

具体的说,可以通过下列手续取得日本国籍:

1 对本人身份的确认, 为此须提交<本国户口誊本>及<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2 对其归化意愿的确认,为此须填写<归化许可申请书>,并填写<宣誓书>,宣誓遵守法律并成为善良的国民。

我们认为,应尽早实施以上述手续为内容的特例归化制度很有必要。

在这一制度实施之后,对于依然保持其本国国籍的外国人,在社会保障等方面应该一如既往地保证内外的平等。但不能认可他们拥有参政权。有关公务员的任用上,也应该严守政府所作出的<从有关公务员身份的理所当然的法律原理上来看,要取得参与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公共政策决定的公务员的身份,必须拥有日本国籍>(1953年内阁法制局)这一方针。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外国人参政权问题小委员会

樱井良子

田久保忠卫

潮匡人

远滕浩一

大岩雄次郎

城内实

岛田洋一

高池胜彦

郑大均

富山泰

西岗力


中国应尽快解除对西藏示威的压制的采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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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3日

 中国应尽快解除对西藏示威的压制的采访限制

 对从3月10日起西藏开始的示威游行,中国政府进行了暴力性的压制,导致了多数的死、伤者。本研究所针对此次难以容许的压制行动,进行如下紧急提议。

【提议】

1,中国政府应允许外国记者对西藏的示威压制进行自由的采访,调查。

2,在中国设置分局的所有我国新闻媒体,应向中国政府强地要求到现场进行采访。

3, 我国政府也应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允许对现场的采访,如果要求得不到允许,应该执行重新考虑是否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措施。

【基本的论点】

·西藏过去是与中国完全不同的独立国家。1950年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军事侵略,不得不被强制地归属在中国统治下。

·中国共产党主张从历史上看西藏从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过,无论从宗教,政治,经济,文化上看与印度的关系都要比与中国深。在被中国军事侵略以前甚至连直通到中国的交通道路都没有。

·中国共产党在西藏一直继续着“鼓励汉族人到西藏的移住和与藏族人结婚,禁止使用西藏语,使西藏佛教的变质化”等对「西藏文化的虐杀」(达赖喇嘛教皇)的政策。。

·针对这些政策,西藏人不停地发出寻求独立的呼声。像1959年的“西藏骚乱”和1989年的“暴动”都具有代表性。可是这些都被中国共产党动用军队实行可怕的虐杀而予以镇压了。

·此次中国共产党也打算用军事力量强硬地镇压西藏人的拼命的抗议。并为让这样的重大的人权侵害问题受不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禁止了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

·在对正当且和平的示威游行进行武力镇压这件事上,我国政府完全没有做任何抗议。外务省发言人在3月15日只发出了“强烈地希望有关方面采取冷静的态度,使此次的事态能尽早地,和平地解决”的讲话。福田首相在18日也只表示“我对此很忧虑。希望(中国当局和示威参加者的)双方都要采取适当冷静的态度”。

·中国如果要求国际社会承认此次的压制是正当性的,在最低限度上就必须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自由采访。如果连这个都做不到,就会让人怀疑中国到底有没有举办代表和平和体育祭典象征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

国家基本问题研究所

樱井良子

田久保忠卫

潮匡人

远藤浩一

大岩雄次郎

城内实

岛田洋一

高池胜彦

富山泰

西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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